对自卫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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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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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卫权的限制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国际法院在Wall 案中承认“巴勒斯坦人民的存在不再是问题”。它进一步指出,以色列在 1993 年与巴解组织的换文中接受了这一点(第 118 段)。巴解组织以观察员身份代表巴勒斯坦参加联合国大会,参见联合国大会第 67/19 号决议(2012 年)[此处]。哈马斯在 2006 年赢得了巴勒斯坦议会选举,并对加沙拥有领土控制权。尽管如此,巴解组织在国际层面上通常代表巴勒斯坦 [此处和此处],包括领土问题、和平与安全。

因此,无论巴勒斯坦应被视为一个国家还是一个“自决单位”,10 月 7 日的哈马斯袭击都不能归咎于巴勒斯坦。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一个国家(以色列)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对非国家行为者(哈马斯)的袭击进行自卫。少数法 牙买加 WhatsApp 号码 官批评了隔离墙拒绝对非国家行为者进行自卫的做法,这个问题在武装活动(2005 年)中悬而未决(第 147 段)。学术争论在“不能或不愿意”原则的标签下继续进行,例如见此处、此处和此处。我不会深入讨论一个国家在多大程度上有权对非国家行为者进行自卫,但在下文中仅假设国家拥有这样的权利。


无论如何,行使自卫权必须尊重习惯国际法关于必要性和比例性的要求。比例性一般被认为包含四个要素,即限制权利的理由的合法性;措施对于实现目的的适宜性;必要性,即应选择限制性最小的措施;最后,衡量措施的利益与保护义务的重要性(严格意义上的分析)[此处和此处]。比例原则被普遍接受为平衡受保护权利与其他合法利益的适当方法[此处]。

以色列军事行动应就这些比例性因素受到质疑。首先,以色列显然有权停止和击退哈马斯的袭击。此外,释放人质是一个合法目的。自卫也可以防止未来可预见的威胁。然而,许多人对大规模行动的理由和总体效果提出了质疑。它们可能被视为非法惩罚或报复的表现。国际法院在南非提出的案件[此处]的临时措施中甚至没有排除种族灭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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