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性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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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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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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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际阿塞拜疆武装冲突法应用于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面临两大挑战:第一,巴勒斯坦建国的存在;第二,所谓“双重分类理论”的实际实施。

巴勒斯坦建国。要将巴以冲突归类为国际冲突,首先需要将巴勒斯坦视为国际法下的一个国家。在这篇短文中,我们不会深入探讨围绕巴勒斯坦国家定义的众所周知的争议。只需指出,尽管偶尔有人认为巴勒斯坦缺乏足够有效的政府,但有令人信服的论据将巴勒斯坦定性为一个正式国家。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承认巴勒斯坦并以此对待巴勒斯坦。自 2012 年以来,巴勒斯坦一直是联合国非会员观察员国,这便是明证(见 联合国大会第 67/19 号决议)。此外,联合国大会最近以 143 个国家中的绝大多数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积极考虑”巴勒斯坦升级为正式成员的请求。

也可以认为,即使巴勒斯坦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完全国家资格,但类似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待遇,巴勒斯坦在将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应用于加沙冲突时,应被视为在功能上等同于一个国家。事实上,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 2(3) 条中提到的“权力”概念有时被解释为包括准国家实体(或事实上的国家),例如解放运动(见此处,第 566 页)。尽管这些实体的国家 以色列 WhatsApp 号码 地位仍受到一些国家的质疑,但这些实体在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方面可以被视为类似国家的实体,主要是因为它们具有足够的效力来适用和尊重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最发达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见此处,第 176-185 节)。这种功能性方法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精神,国际人道主义法通常优先考虑有效性。许多规范敌对行为的条款都体现了这一点,这些条款包含手段义务,因此以有效性考虑为基础,下文提到的占领的功能性定义也体现了这一点。

“双重分类理论”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详细阐述了这一理论,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其逮捕令申请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在多项判决中也暗中支持了这一理论(参见此处,第 726 段和此处,第 1184 页)。根据这一概念,当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对武装团体使用武力时,这种武力使用引发了两国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与干预国与武装团体之间的非国家性武装冲突相重叠。根据这一思路,加沙持续不断的敌对行动意味着同时存在两场武装冲突:以色列与巴勒斯坦国之间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因为以色列在未经巴勒斯坦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进行干预;哈马斯与以色列之间的非国家性武装冲突,因为军事行动针对的是非国家武装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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