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就应该被允许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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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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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就应该被允许提供援助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此外,反措施通常被描述为“本质上的不法行为”:反措施与对责任国承担的义务不一致,这是反措施与报复行为的区别。后者是不友好的行为,但它们并不涉及与对目标承担的义务不相容的行为。可以肯定的是,反措施是允许的——但它们只是在全面考虑的意义上才允许,因为虽然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但仍然与对国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相矛盾。(该义务的继续存在不受反措施的影响,但确实需要提供一个基准来判断有关措施。)

从这个角度来看,可能不能这么直接地认为,因为反措施需要正当行为,。法律制度可以容忍受害国的行为(排除其不法性),而不允许其他国家提供援助,这是有道理的。事实上,一些国内法律制度就是这样处理这个问题的。仅仅因 格鲁吉亚 WhatsApp 号码 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允许的,当事人的正当性并不会自动或必然延伸到那些援助者身上。



因此,在缺乏独立采取反措施的权利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可以协助其盟友采取反措施,这是一个乍看起来更为复杂的问题。如果一项基本规则禁止特定的援助行为,那么这种援助行为就是非法的。但如果没有,则有两个因素指向不同的方向。一方面,直觉上认为,由于反措施是正当的——因为主要国家的行为在各方面都是允许的——因此反措施应扩展到涵盖另一个国家的援助行为。然而,相反的观点是,国际法律秩序对反措施采取谨慎态度,认为此类措施是可以容忍的,而不是值得称赞的,它们源于受害国、损害和违约之间的特殊关系。这一点给直觉反应带来了压力:因为它提供了限制这些行为的理由,包括限制第三方的参与。

从政策角度看,在这些情况下允许援助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因为它承诺允许物质或技术更发达的国家协助技术能力较弱的国家行使合法权利。此外,如果如我们在文章中所说,一个国家没有理由“应另一个国家的请求并代表”另一个国家采取反措施,那么允许援助可以被视为一种可辩护的中间措施,以应对较弱国家面临的困难。然而,也值得强调的是,国家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核心问题并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与一般采取反措施的更宽容态度一样,允许援助可能被更怀疑地理解为允许强国协助其他国家无视其义务。与此相关的是,对强国愿意与另一个国家合作采取反措施的原因和情况的描述可能会过于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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