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个人意见的单一数量不应掩盖法院内部高度一致的共识。首先,在构成下文结论前提的一系列问题上,即以色列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各种做法,例如建造定居点或未能防止定居者暴力行为,是否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或其他国际法规则,法院实际上是一致的。这理所当然——其中一些做法公然违法,任何理性的国际律师都不会提出相反的意见。实际上,《询问报告》的这一部分建立在法院20 年前在隔离墙问题意见中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调查结果的基础上。
当我说法院对这些观点意见一致时,我特指塞布廷德法官的反对意见。她本应拒绝回答大会的请求,评。但是,从我对她意见的解读来看,就连塞布廷德法官也同意以色列的各项做法都违反了国际法,而且显然如此(第 51 段):“对第一个问 芬兰 WhatsApp 号码 题的回答,即使是基于片面的叙述,也可能不会让大会感到意外,特别是因为法院在之前的咨询意见中已经宣布了许多适用的法律,包括围墙意见、纳米比亚意见和查戈斯意见。这是一项简单的数学运算。”
同样,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和奥雷斯库法官与塞布廷德法官一起,在其联合意见中对行政上诉案的几个执行段落投了反对票,并表示如下(第 3 段):
我们还确信,自 1967 年以来,以色列在其占领的领土上实施的大量政策和做法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在这方面,我们赞同《意见》第四部分中提出的大部分意见,法院据此得出结论,这些“政策和做法”是非法的。特别是,我们同意这样的观点,即在西岸建立和发展定居点的普遍和系统做法违反了《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9 条,法院在 2004 年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国际法院 2004 年报告(I),第 184 页,第 120 段)。更广泛地说,我们认为,以色列政策的许多方面,特别是过去二十年来的政策,只能理解为旨在逐步将西岸 C 区的大部分地区纳入以色列自己的领土(除 1980 年正式吞并东耶路撒冷外)。正如法院 2004 年在修建隔离墙的狭义背景下所观察到的那样,实现这一目标“严重阻碍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自决权,因此违反了以色列尊重这一权利的义务”(同上,第 122 段)。在 2004 年发表的意见的有限背景下是正确的,在本意见所考虑的以色列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做法和政策”的更广泛背景下更是如此。
三位法官(加上塞布廷德法官)与法院的分歧在于迈出了又一个关键的一步:占领本身现在是一种持续的国际不法行为,因此必须终止占领本身,而不是占领的各种方式。这是本案中最重要的一点,从法律上说,这并非显而易见,法院以 11 票对 4 票做出了裁决——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多数。我将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再次讨论这个问题。
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法院的回答方式提出了严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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