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诉以色列案中的对全体当事人资格和程序问题
-
- Posts: 257
- Joined: Mon Dec 23, 2024 4:24 am
南非诉以色列案中的对全体当事人资格和程序问题
1 月 26 日,国际法院 (ICJ)就南非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对以色列提起的诉讼指示了临时措施,该诉讼涉及与加沙持续武装冲突有关的种族灭绝指控。南非依据“对全方适用”理论,该理论认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义务“是任何缔约国对相关公约的所有其他缔约国的义务……,即每个缔约国都有责任在任何特定案件中遵守这些义务”(冈比亚诉缅甸案,第 107 段)。
尽管普遍性诉讼资格被普遍誉为人们期待已久的司法工具,用于维护那些原本得不到代表的种族灭绝或酷刑受害者的权利(此处、此处、此处),但此案表明,在一个程序严格基于同意、针对直接受影响方之间双边争端的解决而制定的法院中,普遍性诉讼资格可能会导致一些程序问题。为避免这些程序缺陷,同时仍允许非受害方维护普遍性诉讼资格,我认为国际法院应缩小其诉讼资格原则,如果直接挪威 WhatsApp 号码 受害国原则上有能力提起诉讼但却没有这样做,则应宣布非受害国的申请不可受理。
对世义务作为国际法院诉讼资格的基础
尽管自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发表著名的附带意见以来,普遍义务和普遍当事方义务的概念就已经存在,但它们是否可以作为国际法院未受害申请人的诉讼资格基础一直不清楚(此处,18-22 和此处,512)。在国际法院在起诉义务一案中明确确认普遍当事方资格后,它迅速成为一种流行的诉讼资格基础,因为最近冈比亚对缅甸的申请、加拿大和荷兰对叙利亚的申请以及现在南非对以色列的申请都援引了它。
在国际法院的判例法和学术文献中,普遍适用的一项常见理由是,有必要维护酷刑和种族灭绝受害者的合法诉求,否则他们将得不到任何代表(此处,第20 页)。这一论点迄今为止是正确的,因为大多数案件涉及一国对其本国公民或境内个人的种族灭绝或酷刑指控。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诉求是唯一可以想象的允许向国际法院提出诉求的方式,因为一国不能(当然也不会)对自己提起诉讼,而且通常无法获得其他国家的外交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