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der 和 Guarnieri 诉英国:在监控案件中对隐私权的域外适用采取合理扩张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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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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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eder 和 Guarnieri 诉英国:在监控案件中对隐私权的域外适用采取合理扩张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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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9 月,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分庭就Wieder 和 Guarnieri 诉英国案(编号 64371/16 和 64407/16)作出判决,该判决于 12 月成为最终判决。该判决对日益增多的人权域外适用国际案例法做出了重要贡献。简而言之,法院裁定,如果此类监视活动是在国家领土上进行的,即使相关个人位于境外,拦截、存储或处理任何涉及其隐私权的个人数据都将属于《欧洲公约》的管辖范围。

在我看来,这正是正确的结果。十年前,我在《哈佛国际法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数字时代隐私的文章,广泛讨论了人权在国家对国外个人进行的电子监控活动中的运用。我主张采取一种广泛的方法:隐私权适用于任何影响个人利 卢森堡 WhatsApp 号码 益的监控活动,无论他们身在何处。这要么是因为根本不存在对潜在违反消极义务的管辖权门槛(我倾向于这种观点),要么是因为将管辖权视为国家对个人受害者的权威、权力或控制的个人概念,沦为这样的主张:任何干涉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是在行使这种权威、权力或控制。换句话说,通过从事此类行为,国家同时对受影响的个人行使管辖权,并可能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在此后的几年里,欧洲法院裁决了几起重大监控案件,最著名的是《老大哥观察》案,但在所有这些案件中,欧洲法院都设法避免触及域外管辖权问题。这使得一些政府可以争辩说,《公约》根本不适用于域外监控活动。事实上,英国政府的这一论点得到了英国专门调查权力法庭的一项判决的支持。其他人权法院和条约机构尚未有机会裁决域外监控案件,尽管他们对其他类似情况的处理方式越来越广泛,例如环境案件。在国内法院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采取了与英国 IPT 相反的路线,裁定德国所有在国外的监控活动都必须遵守基本权利保障——但这是一项基于德国基本法而非欧洲公约的裁决。(有关这些发展的更多背景信息和概述,请参见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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