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大利亚方案,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 (ACMA) 可在澳大利亚领海和 3.7 公里宽、2000 米深的 EEZ 范围内宣布设立电缆保护区。ACMA 可在现有的具有全国意义的电缆周围宣布设立电缆保护区,或者海底电缆运营商可请求 ACMA 宣布保护区。该立法方案还允许澳大利亚政府从电信行业收回保护方案的成本。一旦宣布设立电缆区,某些法律将禁止或限制在该区域内可能损坏海底电缆的活动,如疏浚和捕鱼。从事禁止或限制行为的澳大利亚国民或澳大利亚注册船舶也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虽然根据国际法,各国可以将涉及外国国民或船舶的破坏行为定为犯罪,但它们只能对自己国家的船舶或随后进入其领土的外国个人执行这些法律。
为了填补这一空白,各国可以制定一项制止破坏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国际公约。国际 喀麦隆 WhatsApp 号码 法提供了各种模式来扩大各国在海上的权利和责任。
首先,条约应规定各国不得采取蓄意破坏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行为的一般义务。这一义务适用于在其领海之外采取行动的缔约国。违反这一义务将产生国家责任,如果再加上争端解决条款,受影响的国家将有途径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以起诉涉嫌违反行为。除了这一义务外,未来的条约还应责成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防止破坏海底电缆和管道,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培训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建立海底电缆和管道保护区、进行威慑巡逻以及向其他缔约国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
此外,条约需要强有力的反有罪不罚义务,以阻止非国家行为者的破坏行为。为了促进国内实施,条约应复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13 条中的刑事犯罪,但将刑事定罪范围扩大到领海以下的电缆和管道以及着陆点。为了防止避风港,条约还应要求所有缔约国建立国际法允许的对条约犯罪的普遍规定性管辖权。这还应与起诉或引渡在缔约国领土内发现的涉嫌罪犯的义务相结合。
最重要的是,未来的条约应赋予受影响的沿海国家拦截涉嫌破坏公海/专属经济区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外国船只的权力。该条约应仿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09 条和第 110 条关于未经授权的公海无线电广播的规定,赋予被破坏的电缆或管道登陆地的沿海国家拦截、登船和搜查可疑船只的权力,并在怀疑有理的情况下,赋予对船只及其船上人员和货物采取进一步执法措施的权力。虽然条约不能授权登船国对外国政府船只采取执法行动,但这些扩大的权力有望阻止各国利用私人和商船进行破坏活动。
制止危害海底电缆和管道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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