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环境纠纷通常会诉诸仲裁?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36 am
那么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重点关注了最近报道的涉及环境保护或损害作为事实或法律重要问题的案件。 这与萨宾中心的方法论一致,只是它将范围从气候变化扩大到任何形式的环境影响。 审查中出现了六种经常出现的纠纷类型。
1. 并购后纠纷
自 1990 年代以来,并购后有关环境保证的纠纷一直是仲裁的主题(Jolivet 等,2011:91)。 在典型情况下,目标公司在转让给买方后发现其场地存在污染,导致行政罚款或补救命令。 然后买方起诉卖方,要求其赔偿由此造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 成的股票价值损失。 在大多数情况下,买方寻求依赖股份购买协议中的保证,该保证以各种类似的措辞表示目标公司在出售时遵守了所有适用的环境法(例如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Italy v. Edison SpA, ICC案件编号 18666/FM/MHM/GFG,部分裁决,2021 年 6 月 22 日;参见:瑞士联邦法院,第一民事分庭,2022 年 1 月 18 日判决,案件编号 4A_418/2021)。 由于参考了适用法律,这些案件中的仲裁员适用了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环境保护法定制度。 因此,仲裁员站在国家法官的角度,确定目标公司在出售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制度,从而确定是否违反了合同保证。
2. 违反行业标准
最近公开的两起裁决涉及石油行业涉嫌违反环境安全标准。 在这些案件中,仲裁庭没有被要求适用任何法定环境法律制度。 相反,他们被要求解释参考石油行业本身的最佳做法的合同标准。
第一项裁决涉及也门国对该国一个大型油田前运营商提起的诉讼(也门共和国石油和矿产部诉加拿大尼克森石油公司也门分公司及其他方,国际商会案件号 19869/MCP/DDA,最终裁决,2020 年 2 月 4 日)。 也门声称,运营商将年久失修的生产设施移交给了继任者(一家国有公司),导致绝缘不良的油井泄漏到地下水中。 也门还声称,运营商在移交油田前未能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EIA)。 也门辩称,这些失误违反了运营商在产品分成协议下的义务,即保持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按照“石油行业普遍接受的标准”运营。 虽然也门的大部分诉求被裁定不可受理,但仲裁庭认为,部分油井的泄漏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实不符合合同标准,并判决赔偿损失。
1. 并购后纠纷
自 1990 年代以来,并购后有关环境保证的纠纷一直是仲裁的主题(Jolivet 等,2011:91)。 在典型情况下,目标公司在转让给买方后发现其场地存在污染,导致行政罚款或补救命令。 然后买方起诉卖方,要求其赔偿由此造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 成的股票价值损失。 在大多数情况下,买方寻求依赖股份购买协议中的保证,该保证以各种类似的措辞表示目标公司在出售时遵守了所有适用的环境法(例如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Italy v. Edison SpA, ICC案件编号 18666/FM/MHM/GFG,部分裁决,2021 年 6 月 22 日;参见:瑞士联邦法院,第一民事分庭,2022 年 1 月 18 日判决,案件编号 4A_418/2021)。 由于参考了适用法律,这些案件中的仲裁员适用了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环境保护法定制度。 因此,仲裁员站在国家法官的角度,确定目标公司在出售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制度,从而确定是否违反了合同保证。
2. 违反行业标准
最近公开的两起裁决涉及石油行业涉嫌违反环境安全标准。 在这些案件中,仲裁庭没有被要求适用任何法定环境法律制度。 相反,他们被要求解释参考石油行业本身的最佳做法的合同标准。
第一项裁决涉及也门国对该国一个大型油田前运营商提起的诉讼(也门共和国石油和矿产部诉加拿大尼克森石油公司也门分公司及其他方,国际商会案件号 19869/MCP/DDA,最终裁决,2020 年 2 月 4 日)。 也门声称,运营商将年久失修的生产设施移交给了继任者(一家国有公司),导致绝缘不良的油井泄漏到地下水中。 也门还声称,运营商在移交油田前未能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EIA)。 也门辩称,这些失误违反了运营商在产品分成协议下的义务,即保持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按照“石油行业普遍接受的标准”运营。 虽然也门的大部分诉求被裁定不可受理,但仲裁庭认为,部分油井的泄漏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实不符合合同标准,并判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