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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国际法领域有冲突吗?

Posted: Sat Feb 22, 2025 7:07 am
by roseline371274
监管一个经济体的消费足迹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经济体的领土生产足迹相交叉,这可能会被视为侵犯其他主权国家的权利。这引发了对国际气候法和国际贸易法义务冲突的担忧。随着世贸组织专家组越来越多地承认关贸总协定第 20 条和其他条款下的环境例外情况可以作为气候相关贸易限制的正当理由(参见最近专家组在欧盟 - 棕榈油案中的裁决,特别是第 7.314 段),许多形式的监管和减少嵌入式排放似乎都是合理的。

同样,尽管国际气候法采取的是地域性方法,但可能不会造成太大的障碍。正如瑞士政府正确强调的那样,《巴黎协定》强调“国家贡献”(第 276 段)。《巴黎协定》中概述的“全经济”减排承诺和“国内缓解措施”通常只涉及领土排放。这种逻 科威特 WhatsApp 号码 辑也支撑了国家间排放交易和转移的机制。根据《巴黎协定》采用的自下而上的方法,每个国家都有相对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其对总体目标的国家贡献,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不倒退的原则。

与此同时,很难想象《巴黎协定》会成为不愿减少生产碳排放的国家的保护盾。《巴黎协定》并不要求各国解决其基于消费的海外温室气体足迹,但同样也不禁止它们这样做。虽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能支持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有关这方面的更具体建议,请参阅此处),但瑞士主要从发达国家进口。然而,其他国家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进行公平考虑,以指导它们减少嵌入式排放和海外温室气体足迹的方法。

结论

尽管欧洲人权法院最终没有就此问题做出实质裁决,但其关于嵌​​入式排放的调查结果表明,各国应为未能减少其经济体域外温室气体足迹承担责任。因此,《欧洲人权公约》缔约方最好进行监管调整,将嵌入式排放纳入其法律框架和国家碳预算。虽然人权义务可能不要求各国采用特定的贸易手段来限制嵌入式排放的进口,但此类法律手段可能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如果是这样,它们将需要改进,以解决国际气候法中的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