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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和渐进’的调查步骤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26 am
by roseline371274
一旦调查从某种情况发展为具体案件——具体来说,比如在逮捕令申请的案件中——就适用“同一人/同一行为”标准,即“国家调查必须涵盖与法院诉讼程序中指控的同一个人和基本相同的行为。”(肯尼亚上诉判决,第40段;批判性地,DRC,第17段及后续段落)。虽然“同一个人”的要求很简单,但“同一行为”更具规范性,着眼于与检察官办公室调查的事件“充分反映”或“重叠”的具体事件(卡扎菲上诉判决,第72、73段;确认“镜像”测试的委内瑞拉一号上诉判决,第10、255段及各处)。换句话说,以色列必须证明它正在调查总理内塔尼亚胡和国防部长加兰特(同一个人),罪名是逮捕令申请中提出的指控(同一行为),尤其是造成平民饿死的战争罪(《国际刑法》第 8(2)(b)(xxv) 条)。

为了满足调查要求,仅仅展开调查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具体步骤推进调查(肯尼亚上诉判决,第 40 段:“实际采取的调查步骤”;有关讨论,请参阅Heller:“旨在最终起诉的‘切实、”)。因此,关键问题是,以色列是否有可 爱沙尼亚 WhatsApp 号码 能对其领导层发起的加沙饥饿政策进行调查。虽然可能会有一些调查活动(见DRC,第 21 段),但考虑到以色列在调查和起诉针对巴勒斯坦人的罪行方面的糟糕记录(批评此处、此处和此处;还有智利/墨西哥,第 34 段:“没有信息表明……以色列已经开始任何起诉……”)以及目前在调查巴勒斯坦被拘留者涉嫌酷刑方面存在执法问题,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我顺便指出,这引起了《国际刑事法院法》第 17(3) 条含义内的能力担忧:如果由于右翼抗议而导致以色列无法正确调查这些指控,则可能构成“其国家司法系统崩溃或无法使用”(参见 Ambos,Treatise ICL III 2016,317页及后续页;但是,从军事角度肯定能力,请参见HLMG,第 28 段 [“我们不认为有可靠的依据可以断定以色列缺乏能力或意愿实施与其他国家及其军队相当的国家调查和司法程序。”])。

或许,以色列可以采用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调查的替代调查机制,例如调查委员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此类机制是否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的调查要求。虽然这种立场并非完全站不住脚(Cohen/Shany赞同),但此类替代机制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刑事起诉(见 Ambos,《国际刑事诉讼法》第三卷,2016 年,第 303-4 页;Cohen/Shany也认为 [调查委员会“应明确授权……就确定特定嫌疑人的潜在刑事责任所需的后续行动向国家检察官提出建议。”])。因此,单纯的行政或宪法程序,例如民间社会组织目前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交的有关加沙人道主义局势的请愿书(见以色列律师协会,第 29 段及以下),不符合补充性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