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从批准到实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机制的国际视角和印度的前进之路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34 am
by roseline371274
 

国际法由主权国家通过批准公约来管理,确保公民享有普遍的核心权利。虽然《世界人权宣言》(UDH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等一般人权框架都涉及平等和不歧视问题,但专门的公约也应运而生,以满足特定需求。《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CRPD)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旨在提高人们的认识,阻止 塞浦路斯 WhatsApp 号码 违法行为,并让受益者了解自己的权利。

印度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方面的经验表明,将批准转化为实施存在诸多挑战。尽管印度于 2016 年颁布了《残疾人权利法案》(RPWD 法案),以符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义务,但七年后,该法案的实际实施仍未实现,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就是明证。本博客探讨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核心原则及其在促进残疾人权利方面的重要性,强调了积极主动执行的必要性。它仔细审查了印度法律的实施差距,并通过分析这些挑战以及国际最佳实践,提出了解决方案,以弥合印度立法意图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的实际实现之间的差距。

承诺与陷阱:印度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的艰辛

印度于 2007 年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 2016 年颁布了《残疾人权利法案》,这标志着印度在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这项进步立法的实施却因严重拖延和不足而受阻,尤其是涉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33 条和第 9 条。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33 条要求建立独立机制,促进、保护和监督公约的实施。具体而言,第 33(2) 条规定了遵守方面的灵活性,允许各国“按照其法律和行政制度”履行这一义务。这项规定承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治理结构和法律框架,使它们能够以符合其国家情况的方式实施公约。为此,印度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设立关键机构,包括中央和邦咨询委员会(第 60 和 66 条)、区级委员会(第 72 条)、首席专员(第 74 条)、邦专员(第 79 条)和特别法院(第 84 条)。然而,正如Seema Girija Lal 诉印度联邦 案中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所揭示的那样,除了首席专员之外,这些关键机构在该法案颁布七年后基本上仍未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