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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决议:以默示同意为幌子牟取利益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25 am
by roseline371274
在前一轮诉讼中,大审判庭似乎已果断解决了这个问题。在有关欧盟-摩洛哥缔结联合协定合法性的C-104/16 P案中,法院裁定,“西撒哈拉人民必须被视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所定义的‘第三方’[…]。因此,如果西撒哈拉领土属于该协定的范围,该第三方可能会因该协定的实施而受到影响,而不必确定这种实施是否会损害第三方或相反使其受益(作者强调)”(第 106 段)。最终,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普通法院在本轮诉讼中申请撤销理事会的裁决。


大审判庭现在实际上已经重启了同意与利益之间的争论。在一个方向上,它确 克罗地亚 WhatsApp 号码 认了普通法院的裁定,即 Corell 意见“不构成可在欧盟司法机构之前依赖的欧盟法律来源”(第 138 段)。它这样做的依据是,它既不类似于对欧盟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法规则,也不类似于习惯国际法规则。通过这样做,它似乎在搁置利益测试。

然而,大审判庭在反驳中也裁定,普通法院假设同意必须是明确的,这是法律错误(第 144-149 段)。大审判庭借鉴了 1927 年常设国际法院在上萨沃伊自由区和热克斯区案中的判决,裁定“习惯国际法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默示给予此类同意的可能性”(第 152 段)。对于适用于非自治领土的协议,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则可以推定该领土人民同意:该协议必须 (i)“不产生该人民的义务”; (ii) “规定人民本身[...]从该领土自然资源的开发中获得与开发程度成比例的具体、有形、实质性和可核实的利益[...],并保证开发将在[...]条件下进行,以确保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仍然充足,可再生自然资源[...]不断得到补充。最后,相关协议还必须提供定期控制机制,以核实根据该协议授予相关人民的利益是否确实由该人民获得”(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