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理解案件的技术或科学复杂性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54 am
国际法院最近与 IPCC 成员举行了会议,但没有引用任何程序依据,这为这些程序增加了另一层复杂性和疑点。切斯特·布朗 (Chester Brown)(第 113 页)等批评人士认为,这种方法缺乏透明度,因为它绕过了第 30(2) 条等既定机制,并且没有回答有关问责制的问题。
尽管如此,类似陪审员的角色在其他情况下也得到了成功运用。例如,在常设仲裁法院的临时仲裁庭中,如克罗地亚诉斯洛文尼亚案或南海仲裁案,此类角色有助于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这些例子表明,只要认真实施,类似的机制就可以加强司法程序,而不会损害透明度。
第二,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五十条,法院可以委托个人、组织或其他机构担任专家职务,。《国际法院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选择和任命专家的程序。法院没有根据这一程序正式任命任何专家;因此,所列的 IPCC 成员不是法院任命的专家。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很少使用第 50 条来任命专家。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霍茹夫工厂案(赔偿案)、科孚海峡案(海军专家案)和加勒比海划界案。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第 50 条是否可以适用于咨询程序,因为这些例子都源于有争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议的案件。
这一问题在 西撒哈拉咨询意见案中由德卡斯特罗法官的个别意见(第 130 页)中提出,他反对在咨询程序中使用第 50 条专家。然而,正如Tams 和 Devenay(第 1439 页)所主张的那样,第 50 条不应被严格适用。法院显然有权根据《规约》第 68 条和《法院规则》第 102(2) 条将适用于诉讼案件的规定扩展到咨询程序。
最后,不能说法院是在行使《规则》第 69 条赋予“国际公共组织”的权力,该条赋予“国际公共组织”就法院审理的事项提供信息的权利。国际法院的新闻声明明确提到了“ IPCC 报告的过去和现在的作者”群体,而不是国际公共组织,这意味着第 69 条不适用于本案。出现了两个问题:首先,这些名单上的 IPCC 成员是如何选出的,又是谁被选中与国际法院法官会面的?如果不遵守正当程序,这种选择可能会被视为有偏见的。同样,假设与国际法院法官会面。为什么 IPCC 甚至世界气象组织不向国际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这本可以根据《规则》第 69 条提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类似陪审员的角色在其他情况下也得到了成功运用。例如,在常设仲裁法院的临时仲裁庭中,如克罗地亚诉斯洛文尼亚案或南海仲裁案,此类角色有助于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这些例子表明,只要认真实施,类似的机制就可以加强司法程序,而不会损害透明度。
第二,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五十条,法院可以委托个人、组织或其他机构担任专家职务,。《国际法院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选择和任命专家的程序。法院没有根据这一程序正式任命任何专家;因此,所列的 IPCC 成员不是法院任命的专家。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很少使用第 50 条来任命专家。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霍茹夫工厂案(赔偿案)、科孚海峡案(海军专家案)和加勒比海划界案。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第 50 条是否可以适用于咨询程序,因为这些例子都源于有争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议的案件。
这一问题在 西撒哈拉咨询意见案中由德卡斯特罗法官的个别意见(第 130 页)中提出,他反对在咨询程序中使用第 50 条专家。然而,正如Tams 和 Devenay(第 1439 页)所主张的那样,第 50 条不应被严格适用。法院显然有权根据《规约》第 68 条和《法院规则》第 102(2) 条将适用于诉讼案件的规定扩展到咨询程序。
最后,不能说法院是在行使《规则》第 69 条赋予“国际公共组织”的权力,该条赋予“国际公共组织”就法院审理的事项提供信息的权利。国际法院的新闻声明明确提到了“ IPCC 报告的过去和现在的作者”群体,而不是国际公共组织,这意味着第 69 条不适用于本案。出现了两个问题:首先,这些名单上的 IPCC 成员是如何选出的,又是谁被选中与国际法院法官会面的?如果不遵守正当程序,这种选择可能会被视为有偏见的。同样,假设与国际法院法官会面。为什么 IPCC 甚至世界气象组织不向国际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这本可以根据《规则》第 69 条提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