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优越性成分并不是施密特大空间理论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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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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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优越性成分并不是施密特大空间理论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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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空间 ( Großraum ) 理论是由著名的德国纳粹法学家、反犹太主义者和政治理论家卡尔施密特于 1939 年提出的(有关“取消”施密特的有趣辩论,请参见此处和此处)。施密特认为,国际秩序正在(倒退)到超出国家领土的空间形态。他的大空间理论如下:一个主导力量(帝国)存在于更大的领土空间(大空间)内,它基本上充当霸权者。这个更大的空间应具有足够的文化同质性,以使帝国的“政治理念”得以统一。帝国既负责选择其大空间的意识形态背景,也负责决定整个大空间的外部方向。大空间是一个空间类别,旨在取代施密特认为越来越无法代表具体空间现实的国家。

这种以大空间为基础的秩序旨在用地球不同宏观区域上的霸权国家和被奴役国家之间的一套等级制度取代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从而对抗他所认为的普遍自由主义或马克思列宁主义意识形态的不足。与以生物为中心的生存空间概念相反,,但仍可轻松调整以适应纳粹的种族幻想。因此,在实践中,这两种理论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这一概念使针对欧洲非同质国家和少数民族的侵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 略政策合法化,将它们置于支持德国霸权的法律叙事之中。

但施密特的思想并非完全新颖,他们从 1823 年的门罗主义中汲取灵感,阐明了大空间如何能够作为一个不受外部干涉的领域发挥作用,从而建立一种基于地区霸权而非普遍原则的新法律秩序。根据施密特的说法,门罗主义在国际法中产生了三个重要影响:美国各州应被视为独立国家 (1),非美国列强不得在其领土上进行殖民 (2) 和干涉 (3),这也意味着美国列强不得干涉美国领土以外的事务。

门罗主义并非以法律主体之间的条约为基础,其含义完全由其政治主体——美国——定义、解释和实施。施密特的“大空间”概念也与“势力范围”概念相近。这两个概念都与地缘政治影响有关,但在含义上有很大不同。“大空间”是指由单一大国在特定区域内主导的结构化地缘政治秩序,强调法律和政治框架;而“势力范围”描述的是国家或组织在其区域内施加重大文化、经济或政治影响,但不一定拥有直接控制权,这是一个流动性更强、不太正式的概念(见 W. Schoenborn,“领土的法律性质”,《海牙汇编》(30),1929-V,第 169-177 页)。换句话说,势力范围是一种非领土形式​​的统治,在某些方面更为温和,受益者的成本也更低,因为它们不需要直接的领土和人力管理。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两者存在类似的问题:它们并不总是与正式条约或联盟相对应,并且可以通过非正式安排体现出来,这些安排承认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主导权力,而无需直接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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